华婴连锁店的经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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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婴1+1自由连锁店经营章程
 

华婴连锁经营章程

一、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受许者认可总部是华婴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并拥有华婴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限于“华婴”、“华婴宝贝”商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营销相关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宣传推广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外观设计
的知识产权。
   
 2、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在争得受许者同意后,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受许者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3、总部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受许者违约造成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
,总部有权视情况要求受许者赔偿经济损失。
 5、受许者如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信息服务费,给总部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 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义务:


  1、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向连锁店提供华婴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
、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2、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
安排制作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价格牌及购物胶袋等),首批免费,以后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3、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华婴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4、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的当地经营权,未经连锁店同意
在授权区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具体标准为:1家连锁店/10万人口以内的县城或城区2公里有效商业圈内)。
 
二、受许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
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4、有权对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华婴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6、有权参加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总部拥有以上知识产权连锁店有权在华婴信息系统使用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
  义务:
  1、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原则承担向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特特别约定除外);
  2、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4、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5、在连锁店内只能按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同意经销的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6、连锁店在收到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由配送公司负责)必须于验收后3内申请退回更换,逾期不予更换。
  7、对在华婴网上订货的经营区域内的客户提供配送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8、积极参予厂家或其指定的代理理机构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三、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华婴特许经营连锁店”商业机密;
  4、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
  5、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6、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7、对于严重影响华婴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1个月(含1个月)以上停止补货的连锁店,总部有权取消其连锁资格 。

四、连锁成员退出机制
  1、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加入或退出华婴连锁体系。
  2、连锁成员由于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出华婴自由连锁体系,应归还经营许可证(铭牌), 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在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商号;
  3、由于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华婴连锁体系,如果未归还经营许可证(铭牌)及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的、不注销总部授权商号的,根据合同有关法律条款,总部有权追究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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